宜建〔2011〕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技术部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1/12/22 15:37:55    点击:18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宜建〔2011105

局属各相关部门、各建设工程监察中队,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机械装拆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11月,多地已发生建筑模板支撑系统或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努力维护我市建筑施工来之不易的平稳态势,坚决遏制坍塌、倒塌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安全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制度。201211起,建设工程不论性质和规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实施监理,未实施委托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提前介入手续。

2、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严格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和我市另有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通过市建设局专家组论证审查,否则,一律不得付诸实施。现场未通过验收、相关措施未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

3、坚决禁止和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施工技术和方法。禁止使用铅丝、钢筋绑扎拉结的脚手架连墙方式,建议采用钢管预埋混凝土梁板或钢管抱柱式的脚手架连墙方式,连接应用扣件,不得采用焊接方式;禁止模板支撑系统使用木支撑。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中,推广使用立杆“底座”和顶部“可调支托”;禁止采用钢管斜支撑式的悬挑脚手架和卸料平台;禁止将卸料滑槽、起重设备等安装在脚手架上使用;禁止使用未通过3C认证的非标准配电箱;禁止使用未安装二次触电保护装置的电焊机。

4、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强制淘汰超龄报废或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使用圆盘吊、自制改装的卷扬设备等作为垂直运输机具;加强“高龄”建筑起重机械的重点监控,使用期已达到国家规定限制使用年限70%的视为“高龄”,对“高龄”起重机械检测周期缩短一半,外地产权的“高龄”起重机械不得在我市使用;主体结构在10层及其以上或建筑物檐口高度在30及其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安装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使用年限为8年,目前在我市备案的SS型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使用年限为5年;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必须按照《江苏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有关要求,做好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测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未经登记备案的起重设备不得安装,未经检测合格的起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提高落地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标准。201221起,搭设高度达到32及以上的落地脚手架以及落地和悬挑混搭的脚手架,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通过市建设局专家组论证审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宜建〔201131号)执行。

6、强化建筑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高层建筑(10层及以上)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脚手架(板)和支撑架应使用不燃材料搭设;现场搭设临时房屋所用的金属夹芯板材,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以及其他临时用房和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凡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脚手架外侧立面必须采用标准阻燃密目式安全网围护,其阻燃(续燃、阴燃)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秒。

7、加强预拌混凝土泵送、浇筑安全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浇筑前要认真编制混凝土浇捣安全施工方案,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混凝土泵车的使用操作规程,泵车操作人员必须获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泵车就位前应检查场地承载能力、地下管线、高压电线等情况,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就位安全。尤其是泵车支腿支垫必须坚实稳固,防止机械倾覆和机械伤害。

    各相关部门和各建设工程监察中队应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深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施工部位认真检查,加强对明令禁止和强制淘汰的施工机械、技术和工艺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努力确保建筑施工的生产安全。

                                                                                宜兴市建设局

                                                                              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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