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质安[2012]2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技术科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2/7/12 9:11:28    点击:238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安[2012]2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管,杜绝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十二五”期间,全省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既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百姓关注的重点工程。工程的质量安全与建筑材料质量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推广使用新材料,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确保“质量第一”的必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1、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对于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性登记,并定期予以公布,确保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使用功能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3、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进行抽检,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对抽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可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建筑幕墙与建筑门窗材料质量管理

1、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2、制作安装单位对每批次建筑幕墙、门窗的切割、拼装、密封、检验进行记录。

3、单体工程建筑幕墙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墙最大标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区上方的,以及门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装单位在上墙安装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

4、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门窗使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

四、加强建筑钢结构材料质量管理

l、建筑钢结构构件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2、从事建筑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建筑钢结构构件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建筑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单位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抽样检测,并对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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