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作者:技术科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时间:2012/9/11 16:20:38    点击:1498
 

关于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科技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推广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有利于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可有效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渗、漏、裂等通病,提高施工效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快预拌砂浆发展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进程,根据《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7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工建设单体建筑面积5000 ㎡以上的工程或建筑总面积20000㎡以上住宅小区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从2012年元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经规划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禁现搅拌”,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工作要求: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1)设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设立条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预拌砂浆拌和物的各项性能检测,确保原材料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3)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

4)预拌砂浆须出具出厂合格证、相关配合比报告及检测数据报告。湿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湿拌砂浆强度的评定依据,砂浆的检测频率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5)生产环境要求:①搅拌站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搅拌站环保设施建设必须验收合格,有环保部门批准的环保设施建设验收报告。②搅拌楼主体必须采取部分密闭,骨料堆场应封闭,在生产过程中要对粉尘、噪声和废水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③厂区必须配套废水、污水沉淀处理设施,废水、污水不得直接排放至河道和厂外自然环境中。④厂区必须配备车辆的清洗设备,运输、泵送车辆出厂必须清洗。⑤厂区道路及作业区必须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未硬化空地必须进行绿化。

2、其他相关单位:

1)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宣传力度,使建设工程各方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积极意义,切实开展此项工作。

2)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要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文明施工的角度出发,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所建工程项目中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要求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施工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5)造价管理单位要加强预拌砂浆成本测算,定期公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预拌砂浆项目纳入工程预决算。

6)质量、安全监督以及工程执法等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检查,积极查处违规行为。

7)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将其列为市场行为不良单位和个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对必须使用而未使用的工程项目,提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工程、“太湖杯”优质工程等),并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其他情况: 

在“禁现搅拌”范围内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同时在办理质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时,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备案表格。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2)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4)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5)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宜兴市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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