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建〔2017〕51号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技术部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7/12/13 9:07:57    点击:1355
宜建〔2017〕51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促进我市监理行业有序发展,现将《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
 
                                                            
抄送:无锡市住建局、无锡市质监站,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宜兴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4〕724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四条  宜兴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委托宜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协调宜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宜兴市建设监察大队(以下分别简称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日常管理、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界定情况,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财务管理、薪酬体系、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及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企业资质达标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师数量、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市场行为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使用、监理工程等级规模、投标竞标、合同订立、监理收费、履约守信等情况。
第八条  企业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以及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投资和进度控制情况,业主的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社会信誉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聘用员工、所监理工程获得各类奖项和受到处罚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价总分为120分,由基础分(80分)、奖励加分(40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分组成。基础分由局组织的半年一次的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以及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分别开展的专项检查来确定,监理企业半年度、年度大检查检查表式见附件1(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奖惩加减分由市质监站根据企业上报以及各相关部门移送的监理企业良好(不良)行为来确定,奖惩加减分加减办法详见附件2(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分值每年评价一次。市质监站应做好日常监理企业行为的动态记录、临界告知和不良行为通报。在未经过一个考评周期前,我市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的信用分值一律暂定为80分,市外新进宜备案的监理企业信用分值也一律暂定为80分。
第十二条 评价方法分两种:
(一)申请信用评价,以市建设局发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通知为准,各监理企业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梳理汇总、上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核对,经公示后对外予以发布;
(二)主管部门核定,以市建设局开展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建设工程综合大检查以及市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等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理行为专项检查、抽查的通报为主要依据,结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一些检查、督查通报以及市质监站平时掌握的相关监理企业的良好(不良)行为记录等汇总进行核定,经公示后对外予以发布。
原则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其中2月中下旬为公示期,每年3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监理企业评价分值。
第十三条  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
(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报告;
(三)相应监理资质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两年来签订的监理合同(列表载明工程名称、规模、收费数额、人员配备和签订日期);
(五)两年来完成的两项代表工程的监理资料文件(监理合同、规划、总结、业务手册、竣工验收资料和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等);
(六)一年来获奖受罚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对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有关资料。上述材料为首次评价申请必须材料,第二次评价申请(一)(二)项材料可以省略。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作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和建筑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议招标人可以将已经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分值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其中,对95分及以上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70-79分的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60-69分的企业进行约谈,并暂停其三个月承接新的监理业务资格,对连续两次评价在69分及以下的企业,建议依法降低其监理资质或者暂停其两年承接新的监理业务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申请评价的信用分值一律核定为60分,原有信用分值的一律取消重新核定为60分,且在核定开始一个周期内不予调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执业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七)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参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
2、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减分标准
 
 
附件1:
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大检查用表
监理单位:                       
评价内容
标准分
实得分
备注
监 理 企 业 质 量 行 为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核查中发现有挂靠行为的(以资质标准人数为准)
3
 
 
监理单位承接业务过程中发现单位资质材料(包括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及台账等)与工程项目不相符的
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备案载明)在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中无正当理由每月到位率低于30%的
2
 
 
监理人员未按苏建建管〔2014〕100号规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外省省注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承担超过一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5
 
 
是否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网上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备案以及外地公司进宜备案
3
 
 
监理人员变动时是否及时办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手续
2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否纳入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符合要求的监理档案的
4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移交的竣工归档资料(包括竣工图)等主要资料是否真实、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2
 
 
监理企业安全行为
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及管理机构,项目安全监理是否有任职文件及汇总台帐
3
 
 
是否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职能部门、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是否按规定建立审查、核验制度、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工地例会制度、资料归档制度,并落实到位
5
 
 
是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台帐及考核记录;是否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清单
4
 
 
监理单位是否定期开展对项目监理机构安全行为及现场安全检查,台帐齐全
4
 
 
 
监理项目部
 
 
 
 
质量
行为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专业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
3
 
 
现场工程监理资料编制是否及时、规范、完整
2
 
 
对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
3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不予纠正
5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执行省、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行为不予纠正的
2
 
 
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是否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或平行检验
3
 
 
是否及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或对未经验收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予纠正或纠正未果没有报告的
3
 
 
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签发质量整改通知单,或对质量问题整改无跟踪落实的
5
 
 
对分包单位资质不进行审核的,或对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未果没有报告的
2
 
 
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指定相关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3
 
 
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按工程配备相应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2
 
 
  监 理 项 目 部 安 全 行 为
项目监理规划中是否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措施以及人员配备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履行审批程序
3
 
 
是否对总、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各类管理人员配备、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
2
 
 
是否按规定检查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
 
 
是否按规定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对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管理控制
2
 
 
是否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是否组织并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相关人员在验收记录中签名
5
 
 
是否按规定审核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核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的验收、检测手续等
5
 
 
是否按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及时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有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总分
 
100
 
 
 
 
监理企业负责人:                          监理项目负责人:             
 
检查组别:                                日期:               
 
附件2:
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类别
项目
序号
企业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良好信用行为
1
企业受到国家级行业协会、江苏省住建厅及无锡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5
  2
企业受到江苏省行业协会、无锡市建设局、宜兴市人民政府表彰的
+3
3
企业受到无锡市行业协会表彰、宜兴市行业协会表彰、受到宜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2
4
监理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等),每项
+5
5
监理项目获得江苏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扬子杯),每项
+4
6
监理项目获得无锡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太湖杯、无锡市市政优质工程),每项
+3
7
监理项目获得宜兴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陶都杯、市市政优质工程),每项
+2
8
监理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工程检查、巡查、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
+3
9
监理项目在无锡市级工程检查、巡查、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
+2
10
监理项目在宜兴市级工程检查、巡查、督查中被通报表扬的,每项
+1
11
监理项目获得国家3A级文明工地,每项
+4
12
监理项目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每项
+3
13
监理项目获得无锡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或参与宜兴市建设局组织的建筑施工各类观摩活动的,每项
+2
14
监理项目获得宜兴市级文明工地或优质结构的,每项
+1
15
监理项目获得省示范监理项目的,每项
+2
减分
不良信用行为
1
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
-3
2
被江苏省级主管部门及以上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每起
-3
3
被无锡市和宜兴市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每起
-2
4
现场监理机构隐满或不及时汇报相关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的
-3
5
在“清欠”、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不予配合、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起
-2
6
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拒不整改的,每起
-5
7
参与围标串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业务的,每起
-5
8
未按投标承诺或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每起
-2
9
不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事项的,每起
-3
10
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项目总监或新任项目总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起
-2
11
因监理责任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群体性投诉的,每起
-5
12
在房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监理不积极配合的,每起
-3
13
所监项目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建筑材料的,每项监理工程
-2
14
施工单位不执行主管部门停工或整改指令,监理未制止或制止无效未向主管部门及时汇报的
-2
15
外市进宜监理公司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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