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建建管〔2017〕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技术部    来源: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17/12/13 10:00:59    点击:1712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规划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财政局

 

锡建建管20172

 

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1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无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规划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6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1116印发

 

无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1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市(县)、区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装配式建筑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市(县)、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市(县)、区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市(县)、区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及其单体建筑相关装配指标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等指标。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论证。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论证。论证结束后由住建部门出具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部门在核定计容面积时, 根据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意见书,对应按规定不计容的预制墙体部分建筑面积予以备注说明,且不计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面积的3%。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在不计容面积后加上(包括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省技术标准的,应当由本省、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审图机构应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不计容的预制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后加上(包括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模式进行招标,可参照省住建厅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本市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的监督,所有构件产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措施。

第八条(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建设单位必须委派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驻厂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率、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预制构件安装工人和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捎糜谑┕ぁ�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单幢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并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载明,在其后加上(包括墙体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九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根据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应建成而未建成或者装配指标不达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监督不予验收通过,或者在监督验收记录表中载明实际情况。

第十条(预售和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预售和交付管理。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提供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意见书(其中预制率和预制装配率符合相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该栋建筑预制构件已经进场并开始安装的证明,单体建筑基础施工完成至±0.00即可提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规划和土地验收)建设单位应取得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规划和土地验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如未按照审图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墙体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符合各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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