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期
 

 

 

 

鸿

                                                                                                     

 

第二期

(总第九期)

 

 

 

 

 

 

 

 

 

 

 

 

 

 

 

 

 

 

 

 

 

 

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

 

20116

 

 

 

快讯一:

根据宜兴市建设局文件宜建【201111号文件《关于深化“工程质量创优年”活动的意见》要求,公司对以上文件以公司名义进行了转发。

快讯二:

根据宜兴市建设局文件宜建【201112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文件进行了学习和布置工作。

快讯三:

2011310,副省长何权、省建设厅副厅长徐学军等省领导,市长王中苏、何晓进等市领导、建设局局长周达祥等相关部门领导对我公司监理的大溪河公园公建项目进行视察。

快讯四: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44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刚性塑料PVC配电导管安装图集》的公告:现批准《刚性塑料PVC配电导管安装图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D072011,自201151起实施。

快讯五:

    根据宜兴市建设局文件宜建【201130号文件《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在建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点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公司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对部份工地进行专项检查。

 

 

 

 

特别报道: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3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宜建[2011]12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审图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针对前期工程监管中出现薄弱环节,我局依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的工作通知》(苏建科)、宜兴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质量创优年实施意见》等规范标准及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规定如下:

    一、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正确选用节能门窗、保温材料和外遮阳技术,必须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选择门窗规格、型号,并具体说明采用的外遮阳措施。采用固定外遮阳的应有构造设计详图。

    2、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进场时,必须查看生产厂家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中须明确提供该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指标值,外保温材料原则上必须采用阻燃材料,阻燃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必须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A级保温材料设置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3、节能门窗材料必须选用断桥式型材,中空玻璃隔热性能和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节能门窗》06J6071中规定的要求,禁止使用32系列实腹钢窗、2535系列空腹钢窗、非断桥金属型材制作的单玻窗、单腔结构型材的PVCU塑料窗、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窗等非节能门窗。节能门窗的送样检测必须在规范要求数量外加送1组并封样保存,监督部门将在门窗安装过程中对门窗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检,凡送检样品与现场抽测不符的将对责任方进行严格处理。

    412层以下(包括12层)的住宅工程,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设计文件统一安装到位,不得仅预留管道,凡未作安装或与设计文件不符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5、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在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环节对节能门窗和外遮阳措施审查把关,达不到设计深度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开发类住宅小区中必须全面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和复合卷帘式或水平百叶式等各种建筑遮阳技术。

    6、普通门窗洞口节能构造根据墙体保温形式选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墙体节能建筑构造》06J123和《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凸窗洞口四周、阳台、空调板、女儿墙、变形缝及混凝土线条部位节能构造必须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墙体节能建筑构造》06J123来做。

    二、质量通病管理规定

    1、为有效地控制混凝土楼面板裂缝的产生,住宅类房屋楼板钢筋必须按双层双向配置板面钢筋。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做好现浇板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23平方米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2、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线膨胀系数较大材料砌筑墙体时,当墙长大于5m时,必须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层高的中部,应增设高度为120㎜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的无约束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门、窗洞口必须采取钢筋混凝土框或构造柱加强。

    3、住宅顶层及女儿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内外墙的粉刷砂浆中必须掺入抗裂纤维,以防止顶层墙体易受温差效应而产生裂缝。

    4、为有效控制墙体收缩裂缝和保证砌体强度,施工时施砌的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及小砌块等产品龄期一律不得小于28天。

    三、其他管理规定

    1、桩基工程中选用预应力管桩的,除打桩结束后作桩身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焊缝探伤检测外,管桩进入工地现场后必须作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箍筋间距及桩身主筋力学性能三项指标检测。

    2、墙面插座、开关面板的安装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开关距地面高度宜为1.3m,低位插座安装高度不得低于0.3m。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插座高度应一致。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开关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并不得装于门后。插座内接地线端子严禁和零线端子连接。

    以上三方面规定,从设计、审图、施工到管理,必须全过程全方位扎实落实到位。未达到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备案。希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质保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通病的发生。各监察中队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不按规定施工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按《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令第87号)、《宜兴市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兴市建设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交流园地:

    江苏省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确保基桩(地基和桩基)的工程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规范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3 《导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凡在江苏省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都必须取得基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所有检测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经江苏省建设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使用参数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

  1.6 《导则》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承载力(地基承载力)"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条强制性规定。

  2.3 评价地(岩)基的质量应经过承载力检测,评价桩基的质量应经过桩身完整性检测和承载力检测。具体工程的检测内容及采用的检测方法应能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则,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并参考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

  2.5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图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7 检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2.7.1 调查、收集资料的内容有:

  1.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名称;

  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础设计图纸、基础施工记录等,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4.工程的场地环境条件。

  2.7.2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检测目的,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目的、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技术标准、检测数量、被检桩(点)的位置、参加的检测人员、计划检测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机械及其对场地要求等。

  2.7.3 检测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2.7.4 检测场地的道路、供电等满足检测要求后,检测设备方可进场。

  第三章 检测方法

  3.1 静载试验

  3.1.1静载试验的试验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试验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1.2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维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10%. 3.1.3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有锚桩反力、压重反力、锚桩压重联合反力三类。静载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反力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反力装置应设有足够能力的安全支墩,预防偏心、失稳;压重反力应采用固体、规则形状荷载物(反力容量≤500kN时可使用袋装砂、土),全部压重反力应于检测前一次整齐码放到位。

  3.对大吨位(≥10000KN)的静载试验,应增加变形基准的辅助测量。

  4.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5.作业环境应安全、防风、遮雨,满足计量器具的使用条件。检测人员必需在压重反力装置下操作时,应增加安全监控措施。

  3.1.4静载试验提倡使用自动控载、自动记录方式。静载试验的原始记录应统一格式,记录内容必须包括:

  1.每一观察时刻及其对应的分级(包含加、卸载)荷载值、实际荷载值、各点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时,应有每次维持荷载的过程记录;

  3.终止加荷时的荷载值、沉降值应有第二检测人的核对签字;

  4.试验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异常现象(包括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记录,及检测人的现场处置(包括告知本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部门并通知委托方的过程)记录;

  5.现场检测人的签名。

  3.1.5对水平承载力试验, 被检桩的控制条件应尽可能和实际设计条件接近;对竖向抗拔承载力试验,被检桩不宜选择桩身中、下部有明显扩颈和中间有接头的桩,若被检桩中间有接头须由委托方提供接头抗拔强度验算资料。

  3.2 高应变检测

  3.2.1高应变方法可以检测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预制桩、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

  3.2.2高应变检测应具有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静动对比验证资料,并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进行承载力分析计算,输入的桩、土参数应在岩土工程的合理范围内。

  3.2.3高应变检测的操作必须强制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9.2.39.2.49.4.29.4.59.4.15各条的规定。

  3.2.4高应变法不得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变或局部扩颈扩底的混凝土桩。

  3.3 低应变检测

  3.3.1低应变法可以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应变检测应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8.4.3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桩根据桩径大小对称布置2-4个测点,每个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不得少于3条。

  3.3.4检测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或采样频率应根据桩长、桩身波速合理选择,采样点不宜少于1024点,时域信号记录的时间长度宜在2L/C时刻后延续不少于5ms.敲击锤的材质、重量和锤垫应根据桩型、桩长、桩径及地质条件合理选择。通过调节敲击能量、改变冲击入射波脉冲的宽度和频率成分,可以改善检测效果。

  3.3.5低应变法不宜检测设计桩身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型桩。

  3.4钻芯法

  3.4.1钻芯法可以检测大直径灌注桩(D≥800mm)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完整性,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3.4.2钻芯法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 3.4.3钻芯法应根据混凝土芯样的特征(如钻进深度、芯样连续性、完整性、胶结情况、表面光滑情况、断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况、气孔、蜂窝麻面、沟槽、破碎、夹泥、松散等)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7.6.4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4.4对持力层的描述应包括持力层深度、岩土名称、颜色、结构构造、裂隙发育程度、坚硬状态、风化程度等。

  3.4.5芯样混凝土强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检测。

  3.4.6同一根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钻芯孔时,应考虑各钻芯孔的芯样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桩身完整性。

  3.5声波透射法3.5.1声波透射法适用于预埋声测管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声测管的布置数量根据桩径D确定:0.6mD≤0.8m时为2管,0.8mD≤2.0m时为3管,D2.0m时为4管。声测管应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为使同一桩各检测剖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定,对同一桩的各检测剖面,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3.5.4相邻测点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250mm.出现桩身质量可疑的测点时,应采用加密测点或斜测、扇形扫测的方法进行复测,以进一步确定桩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围。

  3.5.5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10.4.7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 检测位置与检测数量

  4.1检测位置(被检桩(点))的确定

  4.1.1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检测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并形成文档。

  4.1.2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检测位置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档列入报告附件。选择具体位置时,除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1.2条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施工桩长与设计桩长偏差较大或施工记录有疑问、离散性较大;

  2 桩身材料有明显变化或更换施工设备、施工队伍;

  3 局部地质条件复杂。

  4.1.3每一检测位置都应具备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记录。

  4.1.4每一检测位置都能满足相应检测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载力检测对被检桩(点)的要求

  1.成桩工艺、质量标准和其他施工参数与工程一致。

  2.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或混凝土龄期达到28d,且桩顶部分应平整、密实、桩顶面中轴线与桩身中轴线重合。不满足设计强度、已破损、不平整、不密实的受检桩应加固补强,加固后的混凝土强度也应达到设计强度。

  3.当采用高应变法时,被检桩还应满足桩顶部分的自由长度大于2倍桩径且和桩身(桩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检桩的休止期应满足相应设计规范的规定。提前检测的,应有委托方的书面要求并列入检测报告附件。

  4.3完整性检测对被检桩的要求

  1.低应变法要求桩顶材质、强度、截面尺寸与桩身相同,检测面平整、密实、干燥,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龄期不少于7d. 2.钻芯法要求受检桩桩径不小于800 mm、长径比不宜大于30,桩顶开挖裸露。

  3.声波透射法要求受检桩在灌注过程中预埋2根或2根以上的声测管。

  4.4承载力检测的检测数量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承载力检测,必须采用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静载试验:

  ①同一条件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②对于采用多节预制桩的工程(仅指二节及二节以上且单节长度≤4米),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3.对于挖孔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应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① 浇注混凝土前,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岩基载荷试验)方法检验桩端持力层的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② 浇注混凝土后,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实际桩端持力层岩芯芯样检验桩端持力特性。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5根。

  4.对于其他类型的大直径灌注桩, 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常规静载试验反力时,可以采用预埋荷载箱进行桩端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

  5.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6条规定的工程桩承载力的验收检测,可采用高应变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4.5完整性检测的检测数量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和道桥工程中的大直径(D≥800mm)灌注桩应全部采用低应变法检测;

  2.设计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每一承台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1根;

  3.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桩及其它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的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0%,且不得少于30根;其它桩基工程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4.对大直径(D≥800mm)灌注桩,还应增加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

  第五章 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5.1验证检测

  5.1.1对于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查明原因。在被检桩的桩身完整且没有改变承载模式时,可重新试验。必要时,可增加试验数量。

  5.1.2对于高应变法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有争议或高应变法检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静载法验证,并以静载试验结果为准:

  1.桩身存在缺陷,无法判定竖向承载力;

  2.单击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对于嵌岩桩,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的情况,可采用钻芯法校核桩端持力性状。

  5.1.4对于低应变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或通过低应变检测发现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

  1.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能确定的Ⅲ类桩;

  2.桩身截面阻抗变化幅度较大;

  3.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处存在明显裂隙(接头脱开),且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的桩身质量时。

  5.1.5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重新检测。必要时,可在同一桩身中用钻芯法验证。

  5.2扩大检测

  5.2.1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并形成文档。

  5.2.2扩大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前一批检测数量。扩大检测的结果应单独评定,若扩大检测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2.3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应加倍检测,直至全部工程桩检测。

  5.2.4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可增加钻芯法检验,增加的数量不应少于5根。

  第六章 检测报告

  6.1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6.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7.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8.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有网上备案页。

  6.2检测报告还应包括如下专项部分的内容:

  6.2.1静载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点)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点)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荷载分级和实际维持荷载的范围和控制方法;

  4.各被检桩(点)的实测数据,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计算分析曲线和表格;

  5.承载力的判定依据和实测结果;

  6.提供反力类型、反力装置、测量系统的技术参数(如荷载检定系数、系统最大反力、锚桩的尺寸及配筋、压板面积、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及布置图等)和相关照片。

  6.2.2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的实测信号曲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线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长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

  2.被检桩的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本次检测的桩身完整性统计结果;

  4.桩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据。

  6.2.3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被检桩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被检桩的桩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被检桩的实测力与速度信号曲线、实测贯入度;

  4.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检桩拟合分析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包括所选用的桩身波速值和Jc值、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分析结果、桩身完整性分类。

  5.检测使用的重锤尺寸、重量(型号、类型),试打桩和施工监测时得到的锤击数、桩侧和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和压应力、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6.2.4钻芯法检测报告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每孔总进尺(架空进尺、混凝土芯进尺、岩芯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组数;

  3.按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附录D附表D.0.13的格式编制每孔的柱状图;

  4.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全部芯样彩色照片;

  6.2.5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1.声测管布置图;

  2.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并将相应判据临界值所对应的标志绘制于同一座标系;

  3.若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绘制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

  4.缺陷分布图。

  6.2.6 预埋荷载箱法检测报告

  1.荷载箱在受检桩中深度和布置图;

  2.荷载箱工作面积、工作压力和荷载箱的检定系数。

  6.3检测报告采用江苏省基桩检测报告统一格式。

  6.4 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7.1 对混凝土桩和钢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对支护桩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的规定;对各类地基的质量检测还应符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

  7.2 施工过程中对基桩工程的原材料(钢筋、混凝土等)及桩位偏差等指标的检测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3 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导则》中不一致的地方以《导则》为准。

  7.4《导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7.5《导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新浇筑混凝土表面裂缝原因分析与预防

        新浇筑的混凝土表面出现裂缝的现象并不少见,常见的裂缝有混凝土因水分蒸发引起的表面浆体裂缝、混凝土结硬时的塑性收缩裂缝、柱面竖向上的横向裂缝、薄壁结构壁端的开裂性裂缝、模板系统沉降引起的沉降裂缝及富浆区的龟缩裂缝等。这些裂缝的产生不但会影响混凝土的观感质量,同时也会给混凝土结构带来危害:裂缝会加深混凝土的碳化深度,加快对钢筋的锈蚀程度,特别是对那些表面系数较大的板类结构,裂缝会随时间的推移使多条断续的小裂缝发展成连续的长裂缝,在温度的影响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可能诱发成贯通性裂缝;对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还会降低抗渗性能,甚至出现渗漏。

一 、 混凝土表面裂缝产生的原因:

1.1  水分蒸发引起的浆体收缩裂缝

混凝土浇筑时水灰比过大,振捣时过振。水灰比过大虽会增加混凝土的和易性,提高操作度,但也会有大量的富余水分滞留在混凝土内;过振可导致混凝土表面泛浆,使混凝土表面出现富浆区。多余的水分的蒸发和渗出必然引起混凝土的收缩,这时新浇筑的混凝土还未产生强度,只要发生少许收缩便会导致混凝土产生裂缝,特别是混凝土表面的富浆区。水灰比过大还是导致混凝土在结硬时出现干缩和塑性裂缝的主要原因。

1.2 混凝土的温差裂缝

这种裂缝多表现在大体积混凝土或较大体积混凝土中。主要原因是由于大体积混凝土内部的水化热导致混凝土内部温度升高,使混凝土表面温度与气温之间出现过大温差,引发温度裂缝。

1.3 顺钢筋表面的直裂缝

裂缝多平行出现在混凝土表面顺较大直径的钢筋上面,也会出现在箍筋上,缝直而明显。特别是一些肋梁结构和较大跨度的双向板结构上较为多见。这些结构的上部钢筋纵横交叉较多,会有两种厚度以上的钢筋保护层出现。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规定钢筋的保护层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在以上结构中要满足所有钢筋保护层的厚度要求,就会出现有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厚和混凝土总厚度超厚的现象,保护层过厚的部分虽不会出现顺钢筋的裂缝,但过厚的素混凝土(浆)层,也会导致混凝土出现其他形式的裂缝。但保护层过小,又会使钢筋表面只覆盖浮浆层,这就很难保证混凝土收水干缩时不在这些部位出现裂缝。

1.4现浇柱上的横向裂缝

在混凝土现浇柱拆模后,常会出现有在柱的一侧箍筋部位的横向裂缝。这种裂缝上口较规整,下部会出现呈向上的皱皮拉裂纹。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浇筑时,钢筋偏移至靠模板的一侧或紧贴模板,混凝土浇筑振捣塌落时,箍筋下由于钢筋和粗骨料的阻挡,使塌落部位不能垂直落下,只能侧向补给,因此出现如上所述的阻挡裂缝。另外,混凝土级配不合理,砂率过小或粗骨料过大都会使柱面出现箍筋处的阻挡裂缝。

1.5 薄壁结构的端部开裂性裂缝

    有些新浇筑的薄壁构件(阳台栏板、檐口栏板等)及薄壁结构的构筑物(水池等),会在壁端上口出现开裂。其主要原因是壁端锁口筋径级过小且上部保护层过大;在混凝土浇筑时水灰比过大;浇筑后过早拆除模板,又不能及时跟进养护,使单薄的混凝土结构过早承受干缩和自缩产生的应力,引起这些结构在壁端上口产生裂缝。

1.6  因模板沉降变形引发的裂缝

    由于模板支设不稳,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失稳下沉。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结构一层,且多数发生在混凝土浇筑即将完成后。这是因为模板支设在素土层上,混凝土浇筑前湿润模板和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渗出的水滴入土中,造成地面湿陷所致。也有模板支设在楼面上因卡具不牢受荷下滑、木楞刚度不足出现下挠等引起的模板局部变形,使新浇混凝土随之下沉,造成下沉区四周边缘出现裂缝。

1.7   使混凝土表面裂缝的其他原因

致混凝土表面产生裂缝的还有其他多种原因:混凝土拌制时使用了细砂或含泥量较大(超过5%)的砂;使用了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刚浇筑的混凝土遭到暴晒;干燥的春秋天气未及时覆盖浇水养护;浇筑完混凝土后还未完全收水即进行最后一遍找平抹压。

二、混凝土表面裂缝的预防措施:

2.1  混凝土浇筑时,要严格按实验室设计的配合比进行拌制,特别是对现场拌制的混凝土,要认真计量,不得为提高操作度随意加水。

2.2  拌制混凝土用的细骨料,要使用含泥量≯3%的中粗纱,没有特殊措施和没有实验室出具的配合比的情况下严禁使用细砂或特细沙。所用粗骨料应级配合理,且应使用无风化、无泥土的优质石子。

2.3  对重要结构和厚大结构的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要按要求进行安定性复试。

2.4  混凝土振捣时要做到既不漏振又不过振,振捣时务必使振动棒正确操作,保持紧插慢拔的状态,尽量避免因过振和猛拔造成的富浆区。

2.5  对一些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中要严格按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落实降温措施,控制好水泥的单方用量。

2.6  对顺钢筋出现的裂缝,主要是控制好钢筋的保护层,但要真正控制好保护层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对肋梁结构和跨度较大的双向板。为了尽量减少出现局部钢筋保护层过厚局部又不足的问题,施工时可利用《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8.3.2条对混凝土表面平整度≯8mm的规定进行调整,整调方法是,对上部钢筋的保护层局部不足部分部进行加厚弥补,但应使局部加厚部分尽量控制在不超出规范规定的平整度内。对竖向结构的混凝土模板支设时,要注意使钢筋位置居中,保证钢筋保护层的准确。

2.7  对因模板沉降出现的裂缝,要在模板支设前进行模板设计。除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外,混凝土浇筑时还要有专业木工值班,做好混凝土浇筑中巡视检查,发现有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对支设在一层素土层上模板的沉降,在支摸前要先对地面进行夯实并在立柱下垫以木板,为避免湿陷可在混凝土浇筑前在地面上铺设塑料布。注意的是一旦发生模板下沉现象,应用千斤顶对下沉区进行顶升复原,万不可用杠杆橇升,因橇升上下颤动造成的冲击力会使下沉加剧,甚至会引发结构垮塌的恶性事故。顶升复原工作应在混凝土终凝前完成。

2.8  混凝土收水结硬前对面层的找抹修理工作,是避免产生混凝土表面裂缝的一道关键性的工序,这道工序的关键是掌握火候。适当的火候应掌握在混凝土表面已结硬收水后,用拇指用力摁压尚能出现手印,上人又不会留下明显的脚印,这时可用木抹子用力揉搓找平后使混凝土表面呈细毛面即可。找抹完毕应及时进行覆盖,适时跟紧养护,特别是高温气燥的天气。

2.9  对薄壁结构壁端的裂缝的防治,一是在加大锁口筋的径级(可按水平筋提高一个径级)的同时,注意锁口筋顶部的保护层不致过大。二是混凝土浇筑后不要过早拆除模板,使混凝土在模板的约束下硬化至一定的强度后拆模(一般不少于7d),模板拆除后应立即进行覆盖继续进行养护至不少于14d

通知:

规范更新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 232011

(原JGJ/T 232001作废)

2、《装配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  JGJ/T 2072010

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10

(原JGJ 320022011.10.1作废)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2011

(原GB 50164922012.5.1作废)

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11

(原GB 5020820022012.10.1作废)

6、《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原GB 5020320022012.5.1作废)

7、《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 506062010

8、《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21520102010.12.1起执行)

 
贯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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